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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猪屠宰操作规范
发布日期:2008-02-25 10:16:34   来源:乌鲁木齐商务网    作者:

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/T 17236-1998
生猪屠宰操作规范
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-slaughtering


1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(场)。
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2694-90 
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
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
1 猪屠体  pig body
猪屠宰、放血后的躯体。

3
2 猪胴体 pig carcass
生猪屠宰、放血后,去毛、头、蹄、尾、内脏的躯体。

3
3 片猪肉 half carcass
沿背脊正中线,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。

3
4 内脏  offals
猪脏腑内的心、肝、肺、脾、胃、肠、肾等。

3
5 挑胸  breast splitting
用刀刺入放血口,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。

3
6 雕圈  cutting of around anus
沿肛门外围,将刀刺入雕成圆形。

3
7 描脊  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
沿脊背正中线,用刀切开皮层、皮下脂肪。

4 宰前要求
4
1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,健康良好,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。
4
2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,宰前3h充分喂水。
4
3 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,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、污泥、粪便。
4
4 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《宰前合格证》。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,应按顺序赶送,不得脚踢、棒打。

5 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
5
1 麻电致氏
5
11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、绝缘手套。
5
12 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、电流表、调压器;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,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。
人工麻电器:电压为7090V,电流0.51.0A,麻电时间13s,盐水浓度5%
自动麻电器:电压不超过90V,电流应不大于1.5A,麻电时间12s
5
13 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(防止电源短路),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(俗称太阳穴)额骨与枕骨附近(猪眼与耳根交界处)进行麻电: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,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。
5
14 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,呈氏迷状态,不得使其致死。
5
15 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,将其提升上轨道(套脚提升)。
5
2 刺杀放血
5
21 从麻电致氏至刺杀放血,不得超过30s。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。添置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
5
22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,另一手握刀,刀尖向上,刀锋向前,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.51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,再侧刀下托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,不得刺破心脏。刺杀时不得使用猪呛膈、淤血。
5
23 放血后应消毒后轮换使用。
5
3 浸烫脱毛
5
3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,清洗血污、粪污及其他污物。
5
32 应按猪屠体的大小、品种和季节差异,控制浸烫水温在5863,浸烫时间为36min,不得使猪屠体沉底、烫老。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。
5
33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,应在清水池内洗刷浮毛、污垢,再将猪体提升悬挂、修割、冲淋。
5
34 按附录A检验修刮、冲淋后猪屠体的头部和体表。
5
35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,用变色笔编号,字迹应清晰,不得漏编、重编。
5
4 开膛、净腔
5
41 带皮开膛、净腔
5
411 雕圈:刀刺入肛门外围,雕成圆圈,掏开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。应使雕圈少带肉,肠头脱离括约肌,不得割破直肠。
5
412 挑胸、剖腹: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,沿腹部正中线自上而下剖腹,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,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,不得刺伤内脏。放血口、挑胸、剖腹口应连成一线,不得出现三角肉。
5
413 拉直肠、割膀胱:一手抓住直肠,另一手持刀,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,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,不得刺破直肠。

5414 取肠、胃(肚):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,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、胃共割离猪体,并割断韧带及食道,不得刺破肠、胃、胆囊。

5415 取心、肝、肺:一手抓住肝,另一手持刀,割开两边隔膜,取横膈膜肌脚备检。左手顺势将肝下揿,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,并割断食管和气管,取出心、肺,不得使其破损。

5416 冲洗胸、腹腔:取出内脏后,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,洗净腔内淤血、浮毛、污物,并摘除两侧肾上腺。

5417 摘除内脏各部位的同时,应由检验人员按附录A同步进行检验。

542 去皮开膛、净腔

5421 去皮

可采用机械剥皮或人工剥皮

54211 机械剥皮

按剥皮机性能,预剥一面或二面,确定预剥面积。剥皮按以下程序操作:

挑腹皮:从颈部起沿腹部正中线切开皮层至肛门外。

剥前腿:挑开前腿腿档皮,剥至脖头骨脑顶处。

剥后腿:挑开后腿腿档皮,剥至肛门两侧。

剥臀皮:先从后臀部皮层尖端处割开一小块皮,用手拉紧,顺序下刀,再将两侧臀部皮和尾根皮剥下。

剥腹皮:左右两侧分别剥;剥右侧时,一手拉紧、拉平后档肚皮,按顺序剥下后腿皮、腹皮和前腿皮;剥左侧时,一手拉紧脖头皮,按顺序剥下脖头皮,前腿皮、腹皮和后腿皮。

夹皮:将预剥开的大面猪皮拉平、崩紧,放入剥皮机卡口、夹紧。

开剥;水冲淋与剥皮同步进行,按皮层厚度掌握进刀深度不得划破皮面,少带肥膘。

54212 人工剥皮

将屠体放在操作台上,按顺序挑腹皮、剥臀皮、剥腹皮、剥脊背皮。剥皮时不得划破皮面,少带肥膘。

5422 开膛、将腔

5.4.1操作。

55 劈半(锯半)

551 将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去头、尾。

552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电锯劈半。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劈半时应描脊,使骨节对开,劈半均匀。采用桥式电锯劈半时,应使轨道、锯片、引进槽成直线,不得锯偏。

553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(腰子),撒断腹腔板油,冲洗血污、浮毛、锯肉末。

56 整修、复验

561 按顺序整修腹部,修割乳头、放血刀口、割除槽头、护心油、暗伤、脓疮、伤斑和遗漏病变腺体。

562 整修后的片猪肉应进行复验,合格后割除前后蹄(爪),加盖检验印章,计量分级。

57 整理副产品

571 分离心、肝、肺

切除肝膈韧带和肺门结缔组织、摘除胆囊时,不得使其操作、不得残留;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、横膈膜;猪肝上不得带水泡;猪肺上允许保留5cm肺管。

572 分离脾、胃(肚)

将胃底端脂肪割除,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。剥开网油,从网膜上割除脾脏,少带油脂。翻胃清洗时,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,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约10cm小口,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。

573 扯大肠

摆正大肠,从结肠末端将花油撒至离盲肠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,割断,打结。不得使盲肠破损,残留油脂过多。翻洗大肠,一手抓住肠的一端,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,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,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,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,使肠水下坠,自动翻转。经清洗、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,不得断肠。

574 扯小肠

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,一手抓住花油,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力,自上而下排除粪污,操作时不得扯断、扯乱。

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可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。

575 摘胰脏

从肠系膜中将胰脏摘下,胰脏上应少带油脂。

 

6 其他要求

61 刺杀、放血、挑胸、剖腹、摘取内脏、劈半、整修各个工序,都要设立检验点;配备专职检验人员,按附录A的规定严格检验。

62 全部屠宰过程不得超过45min 。从放血到摘取内脏,不得超过30min,从编号(5.3.5)到复验、加盖检验印章,不得超过15min

63 经检验不符合食用条件的肉品和副产品,应按GB12694-90中的7.9的规定处理。

64 经检验不合格珠肉品和副产品,应按GB 12694-90中的7.8的规定处理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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