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禹州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
发布日期:2008-05-08 14:55:25   来源:许昌监督所   作者:许昌监督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加强动物卫生监督  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

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《动物防疫法》,强化动物卫生监管,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,保障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,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,按照“改革、发展、提升”的原则和要求,强化执法监督,严查违法行为,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,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。
首先,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先后向全市各规模饲养场、养殖小区、动物屠宰加工企业,以及放心肉店、各大超市、酒店、集体伙食单位下发了2008年核发、换发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的通知,要求各规模饲养场、养殖小区、动物屠宰加工企业,放心肉店、各大超市、酒店、集体伙食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20日前向禹州市畜牧局提出申请,并附具相关材料,经审查合格、核发、换发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,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。
其次,加强对各大超市生鲜专柜,生鲜肉店、酒店、饭店,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,要求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,购销动物产品,建立明细的购销台账,卫生条件除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,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,并取得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,方可经营动物产品。同时,在显著地方悬挂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放的提示消费者的标牌(见附件)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三,强化对动物饲养场、养殖小区监督指导。要求按照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必须将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名称、地址、畜禽品种,养殖规模,向市畜牧局备案,并取得畜禽标标识代码,建立祥尽的养殖档案。
第四,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对辖区内的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、屠宰加工企业、各大超市、放心肉店、宾馆、饭店等单位的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场所责令限期整改,仍不改正的,提请有关部门吊销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,并依据《动物防疫法》,坚决予以查处。
截止2008年4月10日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共下发《规模饲养场法人或负责人须知》300份,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法人或负责人须知》30份,《关于整顿和规范放心肉店、超市、冷库、肉食品经营情况的通知》73份,《关于整顿和规范宾馆、饭店、餐馆、食堂、加工使用肉品的通知》80份,《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示标牌》150块。
另外,禹州市充分利用人民广播电台,禹州市电视台等媒体,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及动物卫生监督知识,提请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,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认知度,增强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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